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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雜誌社發行所所在地在與該社總管理處不同在一轄區之內,是否合法一案,現行出版法 雖無明文規定,但為顧及事實及杜絕流弊起見,自應以雜誌社發行所所在地為該雜誌社之總 管理處所在地。(內政部48.07.22. 臺內警字第一二九九八號代電)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8.07.22. 台內警字第12998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4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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