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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行人資格之限制與出版品撤銷登記,原屬兩事,蓋出版品應在何種要件之下,始得撤
銷其登記,出版法第六章「行政處分」已有列舉規定,其中並無發行人資格喪失時,應即撤
銷或註銷該出版品之明文。故在法理解釋上除發行人所犯之罪,與出版品本身有直接關係外
,發行人雖被處刑,但與其發行出版品之存廢,並無法律上之因果關係,因此參照罪刑法定
主義之精神,並基於政府獎助及保障出版品事業之立場,該雜誌發行人如有出版法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發生,但其所犯罪與出版品本身,無直接關係者,該項雜誌仍准予變更
登記。(行政院48.08.22. 臺內字第四六三八號函)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48.08.22. 臺內字第463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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