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紙可否用兩種以上文字分別發行,出版法及其施行細則尚乏明確規定,茲特補充規定如
下:(一)同一個新聞紙社(報紙或通訊社),不得申請用兩種以上文字分別發行,報紙或
通訊稿如有中外對照發行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層轉本部核准。(二)新聞紙社經核准登
記以某一種文字發行報紙或通訊稿,未經呈准變更登記不得另用他種文字發行。(內政部48
.8.24.內警字第一二九九九號代電)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8.8.24.內警字第12999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4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