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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新聞紙可否用兩種以上文字分別發行,出版法及其施行細則尚乏明確規定,茲特補充規定如 下:(一)同一個新聞紙社(報紙或通訊社),不得申請用兩種以上文字分別發行,報紙或 通訊稿如有中外對照發行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層轉本部核准。(二)新聞紙社經核准登 記以某一種文字發行報紙或通訊稿,未經呈准變更登記不得另用他種文字發行。(內政部48 .8.24.內警字第一二九九九號代電)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8.8.24.內警字第12999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4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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