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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查通訊社之通訊稿刊登廣告及通訊稿以外之論文副刊等,其性質既非通訊稿,自與本部迭次 解釋精神牴觸。茲再補充規定如下:通訊社發行通訊稿,以刊載供報社雜誌社及其他特定需 要為對象所採用之純通訊稿為限,未經核准變更登記不得以報紙型態刊登廣告及論文副刊等 ,俾與報紙有別,違者應依出版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處罰。(所謂「特 定需要者」,經行政院新聞局62.11.19. (62)局復版乙字第一一六四二號函釋:係指該通 訊稿除供給報社、雜誌社外,其他團體或個人對該通訊稿所提供之資料,有所需要者而言。 (內政部 48.09.17.臺內警字第一四四四八號代電)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8.09.17. 台內警字第14448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4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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