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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通訊社在不違背原發行旨趣之原則下,於其所發行之通訊稿內酌附圖片,以補助文字之 說明固無不可,但不得於原通訊稿之外單獨發行新聞圖片,且其通訊稿內補助文字說明之圖 片所佔面積不得超過文字所佔面積四分之一,俾與攝影通訊社所發行之攝影通訊稿有別。( 內政部臺48.11.18. 內警字第一九九二一號代電) 發文機關:內政部臺
    發文字號:內政部臺48.11.18. 內警字第19921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4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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