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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呈請核釋出版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因不可抗力申請延展發行疑義一節,茲規定新聞紙或雜誌
社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展發行:(一)因水、火、風災、地震或其他天然或人為
災害,使該新聞紙或雜誌社實際遭受損害,於短期內無法繼續發行者。(二)因發行人死亡
或精神喪失於短期內不能辦理發行人變更登記,又無法繼續發行之困難事實者。上項申請延
展發行手續,應由該新聞紙或雜誌發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編輯人於災情平息或發行人死亡
或精神喪失之日起一個月內向該管地方政府提出。(內政部49.03.09. 臺內警字第二五七五
0號復臺灣省政府新聞處代電)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9.03.09. 台內警字第25750號復臺灣省政府新聞處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4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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