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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書、編釘門牌
申請書等影本,如何收費及可否由各戶政事務所代發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08.16. 台內戶字第105120329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8月16日
主旨:有關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書、編
釘門牌申請書等影本,如何收費及可否由各戶政事務所代發 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 105年 2月22日屏府民戶字第 10503808600號函辦理。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63條、第64條及第67條規定及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16
點規定,印鑑作業之規費收費數額係屬地方自治範疇,爰核發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
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書影本之規費,宜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又門牌
業務係屬地方自治事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門牌編釘法規及門牌規
費收費標準,爰核發編釘門牌申請書影本之規費及代發事宜,宜由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惟經本部於 105年 3月31日以台內戶字第1050015018號函徵詢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意見,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避免各戶政事務所作法不一引發
民怨,認為宜由本部統一規範核發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證
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書、編釘門牌申請書等影本之規費及代發事宜,爰本案統一作
法如下:
(一)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條第 4款「戶籍檔案原始
資料影本每張10元」收費,得由各戶政事務所代發:
1.按本部86年12月 3日台(86)內戶字第 8686492號函略以,請領國民身分證申
請書影本,可比照核發戶籍登記申請書影本規定辦理。又多數直轄市、縣(市
)政府所轄戶政事務所核發該所檔存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係依戶政規
費收費標準第 2條第 4款「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10元」收費,爰各戶政
事務所核發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擬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條第 4款
規定辦理。
2.參照本部86年12月 3日台(86)內戶字第 8686492號函規定,並考量民眾已可
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補領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可利用戶政資訊系統查詢當事
人於何戶政事務所補領國民身分證,爰各戶政事務所可代發他戶政事務所檔存
之補領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書、編釘門牌申請書等影本,依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條第 4款「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10元」收費,但不
宜由各戶政事務所代發:1.考量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戶政事務所核發
該所檔存之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書、編釘門牌申請書
等影本,係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條第 4款「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10元
」收費,爰各戶政事務所核發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書
、編釘門牌申請書等影本,比照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條第 4款規定辦理。
2.惟印鑑、門牌相關業務係屬地方自治事項,且未全面開放異地辦理,戶政事務
所無法利用戶政資訊系統查詢當事人於何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印鑑證明
及編釘門牌,爰前揭申請書及其附件影本無法且不宜由其他戶政事務所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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