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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中央政府暨各院,地方政府與議會發布公文書之公報外,凡機關學校團體定期發行之出版 品應一律依出版法之規定辦理登記。(內政部49.12.02. 臺內警字第四五九0一號代電)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9.12.02. 台內警字第45901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4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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