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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增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08.24. 台內戶字第1051203162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8月24日
主旨:有關新增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 1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兼復屏東縣政府 105年 2月25日屏府民戶字第 10505139500號函、105 年 4月 7日屏
府民戶字第 10508894900號函及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105年 4月13日高市民政戶字第 1
0530760300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
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為簡政便民,避免民眾往返奔波,有關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之訴,經法院判決
確定須辦理非婚生子女親子關係更正父母姓名、姓名更正及出生別更正等戶籍登記,
爰開放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四、檢附本部 105年 8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51203162號公告影本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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