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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李○○先生申請沿用出生年月日為「民國○○年○○月○○日」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09.09. 台內戶字第105043055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9月9日
主旨:有關李○○先生申請沿用出生年月日為「民國○○年○○月○○日」 1案,復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局 105年 8月 8日北市民戶字第 10531481800號函。
二、按本部89年 7月10日台(89)內中戶字第 8901669號函:「有關陳○○女士申請出生
年月日繼續沿用一案,經查陳女士已沿用該出生年月日多年,……可依其意願繼續沿
用。……」次按本部98年11月19日內授中戶字第0980060523號函:「……本案因其出
生年月日係戶政人員誤錄,……請參照本部89年 7月10日台(89)內中戶字第890166
9 號規定,依其意願繼續沿用,惟應將沿用之事由,註記於……除戶簿頁及現戶簿頁
俾供未來查詢。」
三、又按本部 103年 8月 8日台內戶字第1030223040號函略以,考量電腦化前之除戶記事
補填,新系統之戶籍數位化系統已開放異地維護戶籍簿冊動態記事功能,並可列印申
請書,基於簡政便民,有關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請戶籍登記案件,得由受理地戶
政事務所本於職權於戶籍數位化系統辦理浮籤註記,以簡化行政流程。另按本部 104
年 1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40400754號函:「……三、為簡化作業程序,提高戶政業務
服務效率,針對民眾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與光復後戶籍資料之姓名不符,須於日據時
期戶口調查簿浮籤註記光復後改用姓名記事者,原則由當事人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
理;當事人如已死亡,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者,由死亡時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另其
餘戶籍登記案件,須於戶籍數位化系統辦理浮籤註記者,仍依本部 103年 8月 8日上
開函規定,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本於職權辦理。」
四、依案附資料,李○○先生於日據時期昭和 5年(民國○○年)○○月○○日出生,43
年 9月16日由臺北縣泰山鄉遷入臺北縣三重鎮時,誤錄出生年月日為○○年○○月○
○日沿用至今,貴局表示當事人出生年月日係戶政人員誤錄所致,如驟予更正,影響
當事人權益甚鉅,得依本部89年 7月 1日台(89)內中戶字第 8901669號函及98年11
月19日內授中戶字第0980060523號函規定,可由現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於現戶簿頁註
記繼續沿用出生年月日之事由 1節尚無疑義。另建議有關當事人申請沿用誤錄更正案
件,開放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於過錄錯誤之簿頁一併補註記事「原登記出生日期應
為○○○年○○月○○日因使用年代久遠繼續沿用現行使用出生日期○○○年○○月
○○日民國○○○年○○月○○日補註(填)。」以達簡政便民 1節,有關戶籍數位
化系統已開放異地維護戶籍簿冊動態記事功能,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案件,須於
戶籍數位化系統辦理浮籤註記者,按本部 103年 8月 8日上開函解釋意旨,係由受理
地戶政事務所本於職權於戶籍數位化系統辦理浮籤註記,以符簡政便民。另非屬常態
性戶籍登記案件態樣繁多,逐一為個別案件律定記事例之實益甚微,且易致記事例龐
雜,有關是類案件記事內容尚請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審酌案情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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