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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新加坡婚姻登記處核發之婚姻狀況證明附註說明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09.19. 台內戶字第105043539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9月19日
    主旨:有關新加坡婚姻登記處核發之婚姻狀況證明附註說明 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 105年 9月12日外授領三字第1055325610號函辦理。
     二、依外交部上揭函略以,新加坡(以下稱星國)婚姻登記處核發之婚姻狀況證明中有關
       「此文件非個人婚姻狀況之確認書或證明,亦不具決定個人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得否
       結婚之法律效力。」(This letter is not a confirmation or certification of 
       themaritalstatus of a person. It is not intended for the purpose ofdetermi
       ning the legal capacity of a person to marry in Singapore or elsewhere. )
       之註記 1節,經駐處查報,星國婚姻登記處並不核發單身或婚姻狀況之證明,僅依婦
       女憲章發給婚姻登記之紀錄,表示申請時在新加坡之婚姻狀況,惟該紀錄所登記之資
       料不會隨當事人個資或其婚姻狀況變更而更新,該處亦不受理離婚或婚姻無效之登記
       (須向星國法院提訴宣判),故星國婚姻登記處在核發婚姻登記紀錄查詢結果中加註
       上揭文字,應係針對未婚者可能在他國已婚,及已婚者可能離婚、鰥寡或被判婚姻無
       效等情之一般性註解。
     三、戶政事務所受理新加坡人持憑星國婚姻登記處核發之婚姻登記紀錄,欲於我國內辦理
       結婚登記,如該文件未記載當事人婚姻紀錄,得據以辦理結婚登記,事後如有重婚疑
       義,再由當事人循司法途徑確認,並以法院確定判決為準;如該文件載有當事人婚姻
       紀錄,應另請其提憑足資證明其現無婚姻狀況之證明(如新加坡法院核發之離婚文件
       、婚姻無效文件等),據以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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