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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電臺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本局 許可。關於承包廣播系統工程,非屬本局主管業務,無須向本局申請許可。至承包天線工程 業,如屬經營設立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業務,則應依「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 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第五條提出申請。(行政院新聞局80.09.03. 銘廣一字第一五八九一 號函)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80.09.03. 銘廣一字第1589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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