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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局於八十年四月一日以 (80) 銘廣四字第○五三一五號函核准開放發行之 ( 一) 科技類 (二) 企業管理類 (三) 自然、動物生態類 (四) 地理風 光類 (五) 文化藝術類 (六) 體育類 (摔角除外) (七) 語言教學類 (八) 富有教育意義之卡通 (九) 依專案進口之電影劇情片(一○) 現代 歌曲演唱類 (日本演歌除外) 。等十大類錄影節目中,除第八類「富有教育意義 之卡通」文字變更為「普遍級之卡通」外,並增列 (一一) 電影片以外之劇情錄 影節目 (如自製劇、電視劇) 。二 日本電影片以外之劇情錄影節目於發行或播 映前,應依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送本局審查並發給證明。未依規定 擅自發行或播映者,依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核處。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 82.05.17. (82) 強廣四字第09161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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