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新聞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對於「擅自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錄音、錄影帶,依行政法是否有得為扣押或處罰鍰, 沒入之規定」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 83.06.30. (83)聞法字第11601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6月30日
    主旨:本局對於「擅自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錄音、錄影帶,依行政法是否有得為扣押或處
       罰鍰,沒入之規定」乙案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南檢勇法字第二六三七九號函。
     二、錄音帶屬有聲出版品,地方新聞主管機關對於有聲出版品之取締,向依出版法執行,
       亦即該錄音帶係由未依出版法規定呈准登記擅自發行者,或其內容有觸犯或煽動他人
       觸犯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公務罪、妨害投票罪、妨害秩序罪、褻瀆祀典罪、妨害風
       化罪,或對於尚在偵察或審判中之訴訟案件,或承辦該事件司法人員,與該事件有關
       之訴訟關係人評論者,地方新聞主管機關即得依出版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三條分別
       情形,予以「禁止出售及散佈」、「扣押」、「定期停止發行」、「撤銷登記」及「
       沒入」之處分。至於該錄音帶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則非出版法所規範。
     三、本局對於錄影帶之管理,向依廣播電視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條文為依據。廣播電視法
       第四十五條之二明文規定未經本局許可擅自發行錄影帶者,或錄影節目帶製作業於錄
       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前,未先送經本局審查核准取得證明者,本局即得處三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並沒入其節目。於此應附帶陳明
       者,依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於錄影節
       目帶發行或播映前,應填具申請書表連同錄影節目帶送請新聞局審查。其非自行製作
       之錄影節目帶,並應檢附經授權之證明文件。錄影節目帶審查核准後,由新聞局發給
       證明。」是故,業者如欲發行或播映非自行製作之錄影節目帶時,均須事前檢附授權
       文件送請本局審查。本局對於授權文件係採形式審查原則辦理。
     四、綜上所述,出版法、廣播電視法及其相關法規並未賦予本局對於擅自重製他人享有著
       作權之錄音、錄影帶得為扣押、罰鍰或沒入之處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