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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具原住民身分之當事人,嗣後因法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原因消滅,戶政事務所應依戶籍 法第48條之 2規定經催告仍不申請者逕為辦理原住民身分廢止登記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10.25. 台內戶字第1050435679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主旨:有關具原住民身分之當事人,嗣後因法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原因消滅,戶政事務所應
       依戶籍法第48條之 2規定經催告仍不申請者逕為辦理原住民身分廢止登記。
    說明:
     一、按戶籍法第14條之 1第 1項規定:「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
       ,應為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同法第24條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
       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同法第48條之 2規定略以,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經催
       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次按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第 1項規定:「原
       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
       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
       ,並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二、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前揭函略以,原登記並已具有原住民身分之人,倘因嗣後取得原住
       民身分之原因,依法律規定而當然消滅時,自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辦理,並於逾期後依
       法作成廢止之行政處分,戶籍法第24條、第48條之 2參照,至於行政處分生效時點 1
       節,為維持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規定及本會歷來一貫以戶籍登記為生效要件之見解,
       爰依行政程序法第 125條規定及法務部 105年 6月27日法律字第 10503507570號函辦
       理,是符法制。爰此,有關具原住民身分之當事人,嗣後因法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原
       因消滅,戶政事務所應依戶籍法第48條之 2規定經催告仍不申請者逕為辦理原住民身
       分廢止登記,並以戶籍登記日為生效日,本部將修正戶政單一簽入系統功能,於「職
       權作業」-「逕為登記」-「廢止登記」項下增列「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廢止登記」
       ,記事例為「民國×××年××月××日經×××戶政事務所逕為廢止原住民身分(
       及族別)登記。」預定於 106年 6月版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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