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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國人與柬埔寨人辦理結婚登記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10.27. 台內戶字第10504391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主旨:有關國人與柬埔寨人辦理結婚登記 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 105年10月14日外授領三字第1055326932號函辦理。兼復立法委員林麗蟬
       國會辦公室 105年 5月31日、同年 5月26日、同年 5月10日彙送臺灣與柬埔寨通婚議
       題陳情案例、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105年 5月10日北市民戶字第 10531249600號函及臺
       南市政府民政局 105年 1月11日南市民戶字第1041256140號函。
     二、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
       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次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
       婚登記作業規定(以下稱作業規定)第 5點第 2款第 4目但書規定,因非可歸責當事
       人事由,無法提出原屬國結婚證明文件,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且由本部移民署查察雙
       方當事人確有共同生活居住事實或經戶政機關查明雙方當事人育有親生子女者,得免
       予提出結婚證明文件。
     三、有關國人與柬埔寨人(以下稱柬國人)欲於國內辦理結婚登記,原須依外交部及駐外
       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 3點第 1項及特定國家配偶
       來臺申請依親簽證手續說明第2 點第 2項規定,先在柬埔寨完成結婚登記,再持憑柬
       國結婚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面談,俟面談通過駐外館處驗證結婚文件後,復向國
       內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經本部徵詢外交部意見表示,因柬國結婚法規對我不友
       善之規定,致國人欲依上揭規定取得柬國結婚文件,確有困難,建議柬籍人士入境我
       國後,可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單身證明文件與其結婚對象之國人一同向戶政事務所
       登記結婚。
     四、依上揭外交部意見,符合作業規定第 5點第 2款第 4目所稱「確有非可歸責於當事人
       事由,無法提出原屬國結婚證明文件」,爰有關國人與柬國人欲於國內辦理結婚登記
       ,請戶政事務所依前揭規定,於本部移民署查察雙方當事人確有共同生活居住事實或
       自行查明雙方當事人育有親生子女後,再查驗渠等身分證明文件(國人為國民身分證
       、柬國人為護照或入出國許可證等)、結婚書約、國人戶口名簿、國人最近 2年內拍
       攝之符合規格相片 1張、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
       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等(以上均需攜帶正本)核辦結婚登記。
     五、本部 104年 7月 8日臺內戶字第1041203061號函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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