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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建議修正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 2項規定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11.01. 台內戶字第105043884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1月1日
    主旨:有關建議修正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 2項規定 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5年10月12日高市民政戶字第 10532122200號函。
     二、查戶籍法於 104年 1月21日修正公布後,本部為使戶籍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更臻周延明
       確,並因應實務作業,經擬具修正草案,於 104年 4月16日以台內戶字第1041201978
       號函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修正意見,當時針對該施行細則第14條第 2項規
       定並無相關修正意見。現貴局建議修正該細則第14條第 2項規定,增列戶籍法第66條
       之 1規定之各類證明書,如係於國外委託申請者,委託文件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以明
       確法律依據 1節,本部將錄案適時研修。未修正前,為確認委託人真意,如係屬國外
       委託之情形,請參照「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6點第 2項有關結婚證
       明書驗證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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