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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新式戶口名簿因親等關聯資料清查致生資料異動時,是否須同時配合換發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11.03. 台內戶字第10504368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1月3日
    主旨:有關新式戶口名簿因親等關聯資料清查致生資料異動時,是否須同時配合換發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按戶籍法第65條之 1第 2項規定 :「……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
       結親屬關係,依規定提供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同法第67條第 1項規定 :「……親
       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爰 103年 2月 5日上線之新一代戶役政資訊系
       統,於個人基本資料檔增加父、母、養父、養母及配偶等 5個關係人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以下簡稱統號),並由原親等關聯資訊系統轉入相關資料,戶政事務所受理民
       眾申辦戶籍登記,於查對資料時,如發現錯漏可即時更新或修正,以同時正確戶籍資
       料及親等關聯資料。
     二、查有關本部 105年 9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51202682號函辦理「新系統上線後親等關聯
       資料第 2次清查作業」,全國清查現住人口總計76萬 1,757筆,經抽樣分析資料錯漏
       態樣,多數非為單純之親等關聯缺漏,而係父、母或配偶辦理姓名變更(更正)登記
       後,其配偶或子女未隨同辦理父、母或配偶姓名變更(更正)登記,致當事人個人基
       本資料之父、母或配偶姓名與其父、母或配偶之個人基本資料姓名不同,誤將其判別
       為不同之 2個人,未建立其親等關係。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 :「本條例 1
       04年 5月20日修正公布施行前,有本人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
       、更正本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未為配偶、
       父或母姓名更改(正)者,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為之。戶政事務所依前項規定為職權
       登記後,應通知其配偶及子女,並請其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次按戶籍法第
       58條第 3項規定: 「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爰有關辦理「
       新系統上線後親等關聯資料第 2次清查作業」致戶籍資料異動時,應依上揭規定辦理
       。
     三、依來函建議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廢止親等關聯資料與新式戶口名簿資料更新之連結功能
        1節,考量親等關聯資料,係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為避免資料不一致,仍應
       予連結,俾正確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又有關新式戶口名簿列印關係人統號 1節
       ,本部於105 年10月 28 日以台內戶字第1054362743號函(諒達)略以,倘民眾認為
       有個資外洩之虞,基於個人資料保護,得依本人之申請,免予列印。
     四、另為解決戶口名簿驗證之效力疑義,有關親等關聯更正作業倘僅更改關係人統號,現
       階段戶口名簿不論是否有列印關係人統號,該份資料驗證結果均呈現無效,惟基於便
       民考量,爾後倘選擇未列印關係人統號,於驗證時,則該欄位不予勾稽驗證,以資便
       民。本項功能預定於 105年12月底版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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