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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保局建議修正「死亡登記後續辦理事項一次告知單」範本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11.17. 台內戶字第105044202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主旨:有關「死亡登記後續辦理事項一次告知單」範本 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05年10月13日衛部保字第1050130164號函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5
       年11月 2日保企研字第 10513010691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
     二、按衛生福利部上揭函略以,因國民年金保險與勞工保險雖同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
       險人,然係屬不同之社會保險制度,且法規依據、主管機關、被保險人、給付內容及
       請領條件等均未相同,爰建議修正旨揭範本。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上揭函復略以,基
       於勞保、國保及農保業務皆由該局辦理,為求業務一致性,建議修正上開告知單範本
       如下:(一)「建議辦理事項」欄增列「通知停發勞保年金給付」、「申請死亡勞工
       勞退個人專戶退休金」、「通知停發老農津貼」,「權責機關」名稱均為「勞保局」
       。(二)「建議辦理事項」欄之「申請勞保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用字修正為「申請
       勞保死亡給付」,「權責機關」名稱修正為「勞保局」;「申請國保喪葬給付及遺屬
       年金給付」欄之「權責機關」名稱,修正為「勞保局(國民年金組)」。(三)因該
       局各地辦事處僅為派出單位,無權審查通知停發勞保及國保各項年金案件,爰「建議
       辦理事項」欄增列「通知停發國保年金給付」,「權責機關」名稱為「勞保局(國民
       年金組)」。(四)為統一與該局有關辦理事項欄位之權責機關用字,「農保喪葬津
       貼」項目之「權責機關」名稱,建議修正為「經被保險人所屬投保農會轉送勞保局」
       。
     三、查本部鑑於民眾死亡後,繼承人須申請繼承等項目繁多且較為複雜,服務亦散於各相
       關機關,本於便民服務精神,整合民眾辦理死亡登記後續應辦理事項,製作「死亡登
       記後續辦理事項一次告知單」範本,於 104年 8月17日及 8月27日函貴府得按實際需
       求、地緣關係及法律修正情形自行增列辦理事項。查目前範本中有關保險事項已有概
       括明列,爰有關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上揭函建議修正之意見,提供參考,
       並請自行檢視是否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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