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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第一梯次數位廣播頻率開放申請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 93.04.14. 新廣二字第0930621914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4月14日
    主旨:公告第一梯次數位廣播頻率開放申請。
    依據:廣播電視法第三條、第四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至第九
       條與電信法第四十六條。
    公告事項:一、本梯次公告開放申設之數位廣播,其使用頻率說明如下:(一) 全區單頻
         網:A組:10D (215.072MHz);服務範圍:臺澎金馬。B組:11C (220.352M
         Hz);服務範圍:臺澎金馬。C組:11D (222.064MHz);服務範圍:臺澎金馬
         。
     (二)地區區域網
     二、數位廣播事業壓縮電波頻率,提供多頻道服務時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免費廣播服務頻道-
         申請者必須提供一個以上頻道之節目、廣告供公眾免費收聽 (其語音節目傳輸
         品質不得低於 96 Kbps,音樂性節目傳輸品質不得低於 192Kbps)。
      (二)免費提供指定用途頻道-
         1.申請者應免費提供一個頻道供特定目的使用 (其語
          音節目傳輸品質不得低於 96Kbps ,音樂性節目傳
          輸品質不得低於 192K
          bps )。
         2.有關指定頻道之用途,由行政院新聞局邀集交通部
          等相關單位決議之。
      (三)申請者所提供音訊廣播服務之頻道容量不得低於可用頻道容量之百分之五十;例
         如,以 Eureka-147 標準之模式一 (Mode 1) ,其編碼率 ( Coding Rate
         ) 為二分之一時,可用頻道容量為 1152 Kbps,提供音訊廣播服務之頻道容量
         不得低於 576 Kbps 。
     三、經許可籌設者,須取得廣播執照後,始得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跨業經營電信業務之
       申設作業。
     四、在第一點公告之廣播服務範圍內,政府有建立共同鐵塔或共同傳輸平臺時,申請者必
       須承諾無條件配合政府共同鐵塔或共同傳輸平臺之建置,且不得要求補償或賠償。
     五、擁有二個以上類比調頻全區網頻率之申請者,經審議獲得數位廣播籌設許可時,應承
       諾於第一期建設完成且開始營運前,無償繳回一個類比調頻全區網頻率。
     六、依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主管機關應向申請者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為全
       區網每件新臺幣五十萬元,區域網每件新臺幣三十萬元。申請者應至行政院新聞局聯
       合櫃檯繳交費用後,檢附收據併同相關申請文件資料,向行政院新聞局提出申請。
     七、本梯次規劃之頻率僅限本次開放申設,如無人申設,或申請者未通過審議,致發生公
       告之頻率未指配之情形者,行政院新聞局將秉持「有正取、無備取」之一貫審議原則
       ,日後再行規劃公告開放。
     八、有關申設電臺資格、應繳文件及其他相關規定,請詳閱「申設須知」及所附相關法規
       小冊。
     九、申請者應為由中華民國人民組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 (包含設立中者) 。
     十、經許可籌設者,所使用頻率之指配,依審議結果進行排序,由成績最佳者優先選擇。
     十一、行政院新聞局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與經許可籌設者締結行政契約,將相關承諾事
        項明確納入契約中。
     十二、索取申設須知之方式:
        請於本 (九十三) 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於上班時間至行政院新
        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 (臺北市天津街二號) 免費索取;或來函索取【請
        於封面註明「申設電臺」字樣,內附回郵 (上貼新臺幣二百元郵票) 及信封 
        (請詳細書寫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信封不得小於 32 公分X 24 公分) 】;或至
        新聞局網站 www.gio.gov.tw下載。
     十三、申請案件受理期間: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
     十四、每一申請者以申請一件為限,未獲許可籌設之申請者,應於審議結果公告後一個月
        內至行政院新聞局取回相關申請文件資料。逾期者,概不退還。
     十五、申請案件應於受理期限內 (以郵戳為憑) ,以雙掛號郵寄臺北市天津街二號行
        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收,封面應註明「申設數位廣播電臺」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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