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役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臨時員工繼續工作在三個月以上者應教育勤務召集視為公假 發文機關:行政院秘書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秘書處 45.00.00. (45) 人字第2747號
    發文日期:民國45年1月1日
    各機關廠場臨時員工,應教育、勤務等召集,及國民兵徵訓時,如在原單位繼續工作三個月
    以上者,應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視為公假。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