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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 96 年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各項收費標準
發文機關:嘉義縣政府
發文字號:嘉義縣政府 95.12.26. 府新行字第0950170297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主旨:公告「嘉義縣 96 年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各項收費標準」,並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依據: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51 條。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2、3 項。
三、有線廣播電視法經營者收費標準。
公告事項:一、96 年每月每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上限價格:
(一)大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 570 元。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同戶分機另收
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二)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 570 元。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同戶分機另收
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二、裝機之收費上限價格:
(一)大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主機裝機費:新台幣 1,500 元。
2.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者為新台幣 500
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新台幣 800 元。
(二)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主機裝機費:新台幣 1,500 元。
2.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者為新台幣 500
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新台幣 800 元。
三、復機之收費上限價格:
(一)大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原訂戶在契約終止 3 個月後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新台幣1,000 元。原
訂戶在契約終止 3 個月內(含 3 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
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12條第 3
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 3 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
逾 3 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新台幣200 元;暫停收視期間不得
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二)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原訂戶在契約終止 3 個月後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新台幣1,000 元。原
訂戶在契約終止 3 個月內(含 3 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
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12條第 3
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 3 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
逾 3 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新台幣200 元;暫停收視期間不得
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四、移機之收費上限價格:
(一)大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室內者,每機新台幣 500元;室外者,每機新台幣
800 元。
(二)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室內者,每機新台幣 200元;室外者,每機新台幣
800 元。
五、嘉義縣政府社會局核准在案之低收入戶,大揚及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均按收費
上限三分之一以內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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