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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之出版事業,訂定「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度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 物作業要點」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 96.11.22. 新版四字第0960421215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訂定「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度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度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作業要點」。
    附  件: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度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作業要點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22 日行政院新聞局
    新版四字第 0960421215Z 號令訂定發布
     一、補助對象及金額:
       補助對象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出版事業或出版事業相關之團體,以一名為原則。
       每名補助其發行一部定期出版之漫畫刊物(計十二期),每期補助金額新臺幣三十萬
       元。前開補助名額得由評選小組作出酌增一名或從缺之建議。
     二、申請補助之漫畫刊物應具要件:
      (一)創作者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領有國民身分證。
      (二)漫畫題材不拘。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首期應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同月三十一日期間發行。
      (四)漫畫內容應為原創及從未公開發表過者,且每期應至少有五個連載故事。
      (五)按月發行,且每期漫畫內容不得少於二百頁。
      (六)每期發行量不得少於三千冊。
      (七)得刊登廣告。但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評選小組及審核作業:
      (一)評選小組置委員四人至七人,包括本局代表人一人及本局遴聘漫畫專業學者、專
         家、出版業界代表人士三人至六人擔任,負責申請案件之評選工作,並由本局代
         表擔任評選小組召集人。
      (二)評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車馬費。
      (三)評選小組會議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
         之;委員在評選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評選工作。
      (四)評選小組審核申請案件時,得要求申請者列席說明。評選委員應依據「評選項目
         及權重」採「序位法」評選申請案件,先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並換算為序位
         ,再加總計算各申請者之序位,以序位積分最低前二名,且經評審小組過半數同
         意,作成建議名單,並由本局核定。
      (五)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評選小組議決或依評選小
         組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評選小組決議之。
      (六)評選結果無法依評選小組過半數決定時,由評選小組作成酌減或從缺之建議。
      (七)評選項目及權重:
         1.漫畫內容主題計畫(30 %)
         2.漫畫行銷計畫(30 %)
         3.發行補助金之配置方式(20 %)
         4.發行漫畫刊物之經驗簡介(20 %)
     四、申請應具表件:
      (一)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
      (二)企畫書(一式十份),其內容應包括第三點第七款所載之評選項目。
      (三)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申請期間及方式:
       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十二月七日止,以付郵遞送或親送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
       業處第四科(台北市天津街二號),信封上應註明「申請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補助
       發行定期漫畫刊物」。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申請
       期限者,概不予受理。
     六、撥款方式:
       補助金分三期撥付,其撥付方式及應備文件,依契約書約定辦理。
     七、違反規定之處置: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及記載申請本補助金者,本局得撤銷其受領補助金之資格,
         並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受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其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本局
         已撥付補助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二)經本局廢止或撤銷受領本補助金資
         格之出版事業或出版事業相關之團體,自廢止或撤銷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
         請本局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之相關補助。
     八、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金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一週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
         者,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二)獲補助金者建議名單於本補助經費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前,本局應不予核定。
     九、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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