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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加強投資數位內容及文化創意產業方案實施要點」第 3點所稱「本
專案實施期限」,應指本專案「申請期間」而非「施行期間」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 97.01.15. 新影四字第0970520088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15日 「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加強投資數位內容及文化創意產業方案實施要點」第三點所稱「本專案
實施期限」,核其訂定本意,應指本專案「申請期間」,而非「施行期間」,特予釋明。(
行政院新聞局 97.01.15. 新影四字第0九七0于二00八八Z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