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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加強投資數位內容及文化創意產業方案實施要點」第 3點之修正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 97.01.16. 新影四字第0970520091Z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16日
修正「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加強投資數位內容及文化創意產業方案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並
自即日生效。
附「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加強投資數位內容及文化創意產業方案實施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附件: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加強投資數位內容及文化創意產業方案實施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申請本專案之始期及終期:申請本專案之始期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申
請本專案之終期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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