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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10點條文之修正,溯自96年
3月30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 97.02.21. 新影一字第0970520175Z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2月21日
修正「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十點規定,並溯自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生效。
附「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附件: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撥款方式
補助金採二階段分別核撥補助金半數之方式為之:
(一)第一階段補助金
獲補助之電影事業,應於與本局簽約完成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
申請第一階段補助金:
1.補助金撥款申請書一式九份。
2.受補助設備器材之訂單影本九份。
3.買賣契約或信用狀:受補助設備器材係向國外廠商購置並進口者,應檢具申請
人所開立不可撤銷全額信用狀影本或銀行結匯單據影本或匯款證明單影本九份
;受補助設備器材係向國內代理商直接購置者,應檢具買賣契約書影本九份。
4.其他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逾前項期限未提出申請,或雖依限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局限期
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並由候補獲選
者依序遞補之。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第二階段補助金
獲補助之電影事業,應於本局核撥第一階段補助金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局申請第二階段補助金。但因不可抗力致無法於前開期限提出申請者,應於
前開期限屆滿二十日前附具書面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不得逾六個月,並以
一次為限:
1.補助金撥款申請書一式九份。
2.原出售廠商出具之已到貨、安裝、試車證明及申請人驗收證明影本各九份。
3.買賣雙方銀貨兩訖之單據影本九份。
4.其他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逾期未提出第二階段補助金申請,或雖依限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有欠缺,經
本局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補正
以一次為限。
本局於審核小組至安裝現場勘驗通過後,核給第二階段補助金。勘驗未通過者
,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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