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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案件不得提請普通訴願之範圍及其複核程序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47.00.00. (47) 台內役字第14422號
發文日期:民國47年1月1日
一、關於人民不服徵兵機關之處分,可否提起普通訴願一案,經本部呈轉行政院四十七年
五月十三日台 (47) 訴字第二七○四號令指示,可根據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五○號
解釋精神,依有關兵役法令規定辦理,惟主管役政機關對於人民申請複核之案件應審
慎處理,並由各該上級機關嚴密監督,俾臻公平合理。
二、惟以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五○號解釋,僅及緩役與免役,其他兵役案件是否適用,以及
兵役案件複核之程序如何?經本部於四十七年七月八日邀集台灣省政府等有關單位應
獲結論如左:
(一)關於人民不服徵兵機關之處分不得提起普通訴願之範圍,依行政院台 (47)
訴字第二七○四號令指示,應包括所有兵役案件,不限於緩役免役事項,此後凡
遇有用訴願方式申請者,應予駁回。但對其實質要求,仍應依行政權責,審慎處
理。
(二)關於兵役案件之複核,凡未經過省政府而直接向中央部會申請者,應先交省政府
處理,如有不服省政府所為之處分,而向中央部會申請複核者,各部會應予受理
,但須查詢省政府處理經過後,再為決定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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