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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營服役期間保留年資之計算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49.00.00. (49) 台內役字第27393號
發文日期:民國49年1月1日
1.職工在營服役期間,應視為在原機構服務之年資。
2.依照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職工保留年資精神及鼓舞公務人員服務起見,凡
機關現職公務人員,應徵 (召) 服役期滿復職後,由服務機關調取在營成績合併計
算,依法辦理歷年考績考成,至前已折算年資有案者,不再改辦考績 (考試院 (四
七) 考壹貳秘○○六七號令) 。3 四十八年三月台灣省政府以私營公司行號廠場員
工服役期間保留年資之計算,可否比照公務機關員工得合併服役期間之成績補辦考核等
釋示到部,復經本部函復:「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二條係公私事業機構併稱並未區分,
自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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