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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貴院函詢醫師助手執行醫療業務有關疑義一節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68.11.20. 衛署醫字第25624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8年11月20日
    主旨:貴院函詢醫師助手執行醫療業務有關疑義一節,茲釋復如說明段二、三、四、五、,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68.11.7.劍刑正二四七六七號函。
     二、私立內外科醫院之助手(非醫師),在醫師親自指導下,可對傷患打針、灌輸氧氣、
       消毒傷口及拍攝X光照片。至於X光透視則需由醫師親自為之。惟拍攝X光照片及透
       視等醫療業務,仍受原子能法第二十六條之限制。
     三、實施手術時,除拉鉤(拉開切口肚皮)可由助手協助外,其餘麻醉、穿線縫合切口均
       需由醫師親自為之。
     四、無醫師資格之助手,聽從醫師指示,實施應由醫師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即違反醫師
       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醫師則有共犯之嫌。
     五、醫師之輔助人員,其資格尚無特別限制。請參考本署65.6.14.衛署醫字第一一六0五
       三號致貴院函。檢附影印本一份。(行政院衛生署68.11.20. 衛署醫字第二五六二四
       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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