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貴院函詢醫師助手執行醫療業務有關疑義一節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68.11.20. 衛署醫字第25624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8年11月20日
主旨:貴院函詢醫師助手執行醫療業務有關疑義一節,茲釋復如說明段二、三、四、五、,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68.11.7.劍刑正二四七六七號函。
二、私立內外科醫院之助手(非醫師),在醫師親自指導下,可對傷患打針、灌輸氧氣、
消毒傷口及拍攝X光照片。至於X光透視則需由醫師親自為之。惟拍攝X光照片及透
視等醫療業務,仍受原子能法第二十六條之限制。
三、實施手術時,除拉鉤(拉開切口肚皮)可由助手協助外,其餘麻醉、穿線縫合切口均
需由醫師親自為之。
四、無醫師資格之助手,聽從醫師指示,實施應由醫師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即違反醫師
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醫師則有共犯之嫌。
五、醫師之輔助人員,其資格尚無特別限制。請參考本署65.6.14.衛署醫字第一一六0五
三號致貴院函。檢附影印本一份。(行政院衛生署68.11.20. 衛署醫字第二五六二四
八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