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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垃圾、糞尿皆屬一般廢棄物,故垃圾污水處理廠及水
肥處理廠應認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八款所稱之「廢棄物處理廠(場)」。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74.12.6.衛署環字第56422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12月6日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垃圾、糞尿皆屬一般廢棄物,故垃圾污水處理廠及水
肥處理廠應認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八款所稱之「廢棄物處理廠(場)」。(
行政院衛生署74.12.6.衛署環字第五六四二二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