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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垃圾、糞尿皆屬一般廢棄物,故垃圾污水處理廠及水 肥處理廠應認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八款所稱之「廢棄物處理廠(場)」。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74.12.6.衛署環字第56422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12月6日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垃圾、糞尿皆屬一般廢棄物,故垃圾污水處理廠及水
    肥處理廠應認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八款所稱之「廢棄物處理廠(場)」。(
    行政院衛生署74.12.6.衛署環字第五六四二二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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