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中市徐英輝醫師,擬以「小朋友診所」申請為其醫療機構名稱,是否合於規定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81.11.26. 衛署醫字第81717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1月26日
    主旨:為臺中市徐英輝醫師,擬以「小朋友診所」申請為其醫療機構名稱,是否合於規定乙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八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八十一衛一字第八0二六七號函。
     二、一般診所使用「小朋友診所」為其名稱,有標榜從事小兒醫療業務之效果,易與專科
       診所「小兒科診所」相混淆,應不予核准。
     三、本案徐英輝醫師經查具有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若擬開設小兒科專科診所,仍請其依
       醫療法規定,使用「某某小兒科診所」為其診所名稱。(行政院衛生署81.11.26. 衛
       署醫字第八一七一七八六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