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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徐英輝醫師,擬以「小朋友診所」申請為其醫療機構名稱,是否合於規定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81.11.26. 衛署醫字第81717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1月26日
主旨:為臺中市徐英輝醫師,擬以「小朋友診所」申請為其醫療機構名稱,是否合於規定乙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八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八十一衛一字第八0二六七號函。
二、一般診所使用「小朋友診所」為其名稱,有標榜從事小兒醫療業務之效果,易與專科
診所「小兒科診所」相混淆,應不予核准。
三、本案徐英輝醫師經查具有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若擬開設小兒科專科診所,仍請其依
醫療法規定,使用「某某小兒科診所」為其診所名稱。(行政院衛生署81.11.26. 衛
署醫字第八一七一七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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