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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非經中醫師考試及格考,從事針灸醫療業務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83.5.24.衛署醫字第830195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3年5月24日
主旨:貴會反對非經中醫師考試及格者,從事針灸醫療業務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83)全聯醫水總字第0三六號函。
二、按為加強針灸醫療業務之推廣,依本署六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衛署字第四六六一三號、
六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衛署醫字第二九九三七三號函,具合法中、西醫師資格且經中
國醫藥學院針灸醫師訓練班結業者,可執行針灸醫療業務;牙醫師可參加針灸醫療講
習,講習後可執行口腔針灸麻醉業務。又領有「臺中」字分科中醫師證書者,應視同
「臺中」字全科中醫師得執行中醫師醫療業務,亦經本署六十六年四月一日衛署醫字
第一四三三七二號函規定在案。
三、又依本署六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衛署主字第二一八0三號函同意中國醫藥學院辦理前
項之訓練辦理,其資格並以在校之醫科學生外,須領有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證書者
為限。(行政院衛生署83.5.24.衛署醫字第八三0一九五四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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