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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核發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84.03.27. 健保醫字第84003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3月27日
    主旨:有關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核發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卡中「重大傷病病名」乙欄原則上以診斷證明書上明示之
       傷病名稱填載,如經病患家屬要求隱匿病名,得依個案衡酌以英文病名或疾病代碼代
       替。
     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中ICD9CM編碼四三一「腦內出血
       」乙項,係專指「小兒疾病」所引起之腦內出血,非一般成人之出血性腦中風。
     三、本(八十四)年四月份尚未領取重大傷病證明卡之保險對象,其重大傷病之認定,仍
       得由各醫療機構主治醫師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認定。發卡作業請各分
       局加速進行。
     四、發卡作業所需申請書、空白卡證及護貝膠膜不敷使用時,請各分局自行採購印製。
     五、「證明編號」為重大傷病證明卡管制依據,請勿重複編碼。
     六、重大傷病證明管理資訊作業於電腦主機系統中未發展完成前,有關發卡列印及建檔管
       理事審,各分局可先以個人電腦獨立作業。
     七、重大傷病證明核發作業,在不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條及作業須知規定之前
       提下,除非總局另有政策性、原則性之提示外,各項作業細節各分局可依權責自行核
       處。(中央健康保險局84.03.27. 健保醫字第八四00三00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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