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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精神病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應檢具之診斷證明是否得以行政院衛生署精神醫療補助證替
代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84.03.28. 健保醫字第8400213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3月28日
主旨:有關慢性精神病患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應檢具之診斷證明書是否得以行政院衛生署精
神醫療補助證替代,敘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根據本局中區分局本(八十四)年三月七日健保中醫字第八四000一八二號函辦理
。
二、查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精神醫療補助證」上並未明載診斷病名,且核發標準與「全
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不同,故仍請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條規定暨全民
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作業須知辦理;惟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如加蓋特約醫療院所及
診治醫師章戳者,得代替該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中央健康保險局84.03.28.
健保醫字第八四00二一三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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