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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種區劃標準」修正後,應行配合措施之有關事項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1.10.16. 台內役字第110667號
發文日期:民國71年10月16日
1.修正「役種區劃標準」於十月十六日生效,不分年次即暫停受理役男申請,俟修正之申
請書表印製完成時,按新書表申請、新標準審核;十月十五日(含)以前(以收文掛號
時間為準)已依舊書表申請者,仍按舊標準審核至結案為止。
2.役男家庭狀況,合於區劃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第二兩款,但因其家屬有罹患嚴重傷
病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必須役男照顧其日常生活,雖與第三款未盡相符者;或合於同條
項第二、第三兩款,因其僅有十八歲以下家屬仍在國民學校日間部就學,必須役男照顧
扶養,雖與第一款或第六條未盡相符者,經查屬實後,均得核予每次六個月以內之延期
徵集入營,至延期原因消滅(或逾常備兵徵集年次範圍)時或國民中學畢業時,徵其應
服之兵役。
3.請台灣省政府會同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依新標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研商最低生活
費支出標準之配合,及依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與社政單位研商加強扶(
救)助標準與作業之配合等有關事項。附註一:第二項配合延期規定之做法,依第五、
第六兩條之綜合審核要領說明表。
表(一):
表(二):
附註二:
第三項之軍人權利實施辦法有關條文摘錄如左:
第四條:軍人權利實施由左列機關分別辦理之。
第三款:有關軍人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之扶助事項:
1.中央由內政部主管,國防部及其他有關部會署協管。
2.省(市)由省(市)政府兵役處主辦,社會處(局)及其他有關廳處局暨軍師團管區司
令部協辦。
3.縣(市)由縣(市)政府兵役科處理,社會局(科)及其他有關局科暨團管區司令部協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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