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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鄰長投保金額及保險費負擔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4.6.29. 衛署健保字第84035194號(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4年6月29日
    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公職人員,依同
    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無職業之鄰長,得準用公職人員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該
    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規定,
    應由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的保險費。至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備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規
    定,其投保金額按第三類被保險人申報,僅在認定定其投保金額,並非規定鄉鎮市民代表、
    村里鄰長及其眷屬保險費之分擔比率,得準用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方式為之。
    〔依衛生福利部 104.10.21. 衛部保字第 1041260706號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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