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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投保、復保、退保及停保保險效力起迄時點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4.7.3. 衛署健保字第84033432號(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4年7月3日
    投保及復保保險效力,自合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所定條件或
    原因發生當日零時起算,退保及停保者之保險效力,至合於本法第十一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三十六俅整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依衛生福利部 104.10.21. 衛部保字第 1041260706號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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