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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民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之投保身分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4.10.17. 衛署健保字第84055358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0月17日
    主旨:有關建請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法」,使股份有限公司之雇主本人保險費負擔及其投保
       金額比照一般員工辦理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84年 8月30日程祕字第 84261號函。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雇主,指僱用員工之民營事業業主
       或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民營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性質為負責人,自應適用上開規
       定,以「雇主」身分參加全民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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