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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衛生所負責醫師出缺時之特約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4.10.18. 衛署健保字第8407048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0月18日
    衛生所之負責醫師出缺時,應請省(市)衛生處(局)加強遴選或請省(市)立醫院調派具
    資格之醫師擔任,以符規定。在未耽成遴派前,得由暫代醫療業務之支援醫師申請為全民健
    康保險之特約診所,惟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至於山地離島地區無負責醫師之衛生所,得
    以當地衛生局局長(具負責醫師資格者)名義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簽約,並由該所之醫師(不
    具負責醫師資格之醫師但於衛生所執業者)或支援醫師提供醫療給付業務者,因其情況特殊
    ,宜由中央健康保險局視情況斟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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