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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約院所補報醫療費用,如符合全民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及其附約規定之情形,健保 局未乃能於收到補報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核付者,得全額暫付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84.10.19. 健保醫字第8401817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0月19日
    主旨:有關特約院所補報醫療費用,如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二十條及
       其附約第三條規定之情形,本局未能於收到補報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核付者,得
       全額暫付,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
       請之醫療費用,本局應於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申請費用之核付。」又依
       其附約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書面申報保險醫療費用者,本局未
       能於本合約第二十條所定期限內核付時,得全額暫付。」惟依前開合約第十七條第二
       項規定,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支付醫療費用,逾越第一項申請期限二年者,本局不
       予核付。
     二、為免因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分次補報醫療費用,增加行政作業困擾,對於有多次補報情
       形者,應通知改善,如未改善者,請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三十二條規定予以糾正。(中央健康保險局84.10.19. 健保醫字第八四0一八一七五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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