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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將病患病歷分為「自費就診」及「全民健保特約給付」二項分別放置,並 拒絕提供借調自費就診病患之病歷,其行為是否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84.11.15. 健保醫字第8401958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1月15日
    主旨:有關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將病患病歷分為「自費就診」及「全民健保特約給付」二項分
       別放置,並拒絕提供借調自費就診病患之病歷,對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是項行為之規
       範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衛生署本(八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0五三八八四號函辦理
       ,並復,貴分局本(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健保中醫字第八四00八六八五號函。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因業務
       需要所為之訪查或查詢、借調病歷、診療紀錄、帳冊、簿據或醫療費用成本等有關資
       料,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以保險對象自費就診為由拒絕
       提供。違者,應依同法第七十六條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
       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處理。(中央健康保險局84.11.15. 健保醫字第八四0一九五八四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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