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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衛生局函為該縣無名(主)屍體送臺北市各醫學院遺體連絡中心承領,是否符合解剖
屍體條例之規範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4.11.16. 衛署醫字第840666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1月16日
主旨:有關臺北縣衛生局函為該縣無名(主)屍體送臺北市各醫學院遺體連絡中心承領,是
否符合解剖屍體條例之規範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八十四衛三字第0八一一二六號函。
二、依解剖屍體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無親屬請領之屍體,應由該管警察機關或
衛生機關,通知所在地醫學院組成之屍體收集機構,負責分配各醫學院收領,並登報
公告,限於二十五日內認領,自登報公告日起滿一個月,無親屬認領者,得由醫學院
執行大體解剖。」,所稱「該管衛生主管機關」係指無親屬請領之屍體所在地之當地
衛生主管機關。至衛生局因當地無醫學院或屍體收集機關,通知鄰近之屍體收集機構
處理,與上開規定應無不合。(行政院衛生署84.11.16. 衛署醫字第八四0六六六七
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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