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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出境滿六月以上辦理退保或停保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4.12.7. 衛署健保字第84069012號(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2月7日
主旨:有關函請釋示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出境滿六月以上者,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保,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停保疑義乙案,復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局84年11月 7日健保承字第84018504號函。
二、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預定出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
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程序辦理停保、復保,惟仍應符合同法第十條所定投保資格者,
始得參加全民健保。
〔依衛生福利部 104.10.21. 衛部保字第 1041260706號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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