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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有關「慢性病床得提供之服務項目」及「臺灣省立玉里養護所之牙科支援醫師得否開 放對外門診」疑義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4.12.19. 衛署健保字第84066216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2月19日
    主旨:有關「慢性病床得提供之服務項目」及「臺灣省立玉里養護所之牙科支援醫師得否開
       放對外門診」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健保醫字第八四0一四八五五號函。二、慢性病房係依
       慢性醫院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病房,以收治平均住院日在三十日以上之長期住院療養
       病人。因此有關放射線治療、手術輸血等急性治療措施,應非屬慢性病房之功能範圍
       。又有關慢性住院得予給付之項目,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二十六條業已明確規範
       ,自應依其規定辦理。但入住醫院慢性病房之保險對象,如因病情需要,醫院得以院
       內現有的設備提供必要的治療。
     三、至於慢性醫院依其功能設施,無法提供之服務項目,同意比照本署八十四年八月一日
       衛署健保字第八四0三四五五三號函之規定,住院之保險對象得以請假方式至其他醫
       療院所就診。但如需施行急性住院治療措施,應依醫療法第五十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六十一條規定,建議病人轉診。
     四、精神科醫院係依精神科醫院設置標準設置,非屬本署七十八年十月九日衛署醫字第八
       三三七八六號函所稱之專科醫院,尚無不得設置牙科之制。又本案臺灣省立玉里養護
       所,係屬精神科醫院,性質特殊,其以報准支援方式辦理,得以同意。(行政院衛生
       署84.12.19. 衛署健保字第八四0六六二一六號函)
       〔依衛生福利部 104.10.21. 衛部保字第 1041260706號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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