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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人數以一 .一人計,並自八十五年元月一日實施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84.12.29. 健保承字第84023748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2月29日
    主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
       口人數以一.一人計,並自八十五年元月一日實施,請 查照。
    依據: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
     二、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0七八八七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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