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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保險費應加徵之滯納金結算時點疑義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85.3.7. 健保財字第85003435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3月7日 投何單位如經本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辦理註銷者,其
欠繳保險費應加徵之滯納金結算時點,應依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事實發生日為準,事實
發生日不明時,以本豆查定之日為準;至於投保單位係全員退保而未辦理註銷者,其欠繳保
險費應加徵之滯納金,仍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