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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主要工作」,應以被保險人日常實際從
事有酬工作時間之長短為認定標準,如工作時間長短相若時,收入多寡得併予審酌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5.3.26. 衛署健保字第85014944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3月26日
主旨: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主要工作」,應以被保險人日常
實際從事有酬工作時間之長短為認定標準,如工作時間長短相若時,收入多寡得併予
審酌。請 查照。
說明:
一、按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符合本法第八條規定,同一類具
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本法所謂工作係
指日常實際從事之有酬工作而言。至於主要工作之認定標準,衡諸社會常情、立法意
旨及勞工保險相關法例、解釋,仍以各有酬工作之時間長短為認定基準,始符合該規
定之意旨。
二、惟遇特殊情形,即工作時間長短相若,無從依其工作時間區別何者為主要工作時,收
入多寡即具重要意義,得於認定何者為主要工作之時,併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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