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主要工作」,應以被保險人日常實際從 事有酬工作時間之長短為認定標準,如工作時間長短相若時,收入多寡得併予審酌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5.3.26. 衛署健保字第85014944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3月26日
    主旨: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主要工作」,應以被保險人日常
       實際從事有酬工作時間之長短為認定標準,如工作時間長短相若時,收入多寡得併予
       審酌。請 查照。
    說明:
     一、按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符合本法第八條規定,同一類具
       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本法所謂工作係
       指日常實際從事之有酬工作而言。至於主要工作之認定標準,衡諸社會常情、立法意
       旨及勞工保險相關法例、解釋,仍以各有酬工作之時間長短為認定基準,始符合該規
       定之意旨。
     二、惟遇特殊情形,即工作時間長短相若,無從依其工作時間區別何者為主要工作時,收
       入多寡即具重要意義,得於認定何者為主要工作之時,併予審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