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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或輸入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一般化粧品),其標籤、仿
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5.5.15. 衛署藥字第85026859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5月15日
主旨:製造或輸入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一般化粧品),其標
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
說明:
一、本類產品除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標示外,其外盒包裝上至少應標示中
文品名、用途、輸入廠商之名稱及地址(自國外輸入者)、製造廠之名稱及地址(屬
國內製造者)。
二、依規定應刊載保存期限者,應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之(如刊印若干年者,須同時
刊載出廠日期)。
三、本公告前市售品,應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一日前依前項應刊載事項自行加刊。
四、市售品未依本公告規定辦理者,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依同條例
第二十八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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