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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所請釋示有關「出國六個月後返國短期停留之民眾,得選擇是否復保」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5.07.06. 衛署健保字第85035730號(不再援用 )
    發文日期:民國85年7月6日
    主旨:所請釋示有關「出國六個月後返國短期停留之民眾,得選擇是否復保」乙案,其中「
       短期停留」期間之界定,請貴局依個案狀況認定,復請查照。
    說明:復貴局八十五年六月廿六日健保承字第八五0一二九九一號函。
       〔依中央健康保險局 95.06.06. 健保承字第0950057307號函,自95年 7月 1日起不
       再援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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