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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中央健康保險局暨其分局洽請非特約醫療機構提供保險對象就醫之病歷相關資料
,其適法性問題,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5.07.22. 衛署醫字第850446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7月22日
主旨:有關中央健康保險局暨其分局洽請非特約醫療機構提供保險對象就醫之病歷相關資料
,其適法性問題,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八十五年四月五日(八五)全醫聯字第一七九號函。
二、本案經送請本署法規委員會第八十二次會議討論,決議如下:中央健康保險局為配合
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實施,簡化該局暨其分局審查保險對象醫療費抈核退案件作業,
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四十三條、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第一條
及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相規定之意旨,逕洽非特約醫院、診
所獲取病歷等相關資料。
三、醫療機構應中央健康保險局暨其分局所請,提供健保保險對象就醫之病歷相關資料,
核與醫療管理相關規定,尚無不合。中央健康保險局暨其分局對於病人病情之相關資
料,仍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刑法規定,不得無故洩漏。
四、副本抄送陳委員光復服務處,復貴處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高陳立服字第0六一四號函
。(行政院衛生署85.7.22.衛署醫字第八五0四四六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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